第三条

已修改

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应当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

工会应当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教育职工遵纪守法,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