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凡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理由阻挠和限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