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防灾减灾责任制。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根据气象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提升气象预测预报能力、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气象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