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防灾减灾责任制。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根据气象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提升气象预测预报能力、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气象资源开发利用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