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