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数据、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

(三)气象灾害发生后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因玩忽职守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