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灾害预防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及风险评估能力,依法进行雷电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并加强监督管理。《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有关雷电灾害防御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