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灾害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影响天气设备、设施,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多发区域和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或者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和避免发生严重灾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