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灾害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委托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气象可行性论证能力的单位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