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灾害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铁路、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保障交通安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