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不得泄露举报人、投诉人信息。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