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劝阻和制止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

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鼓励公民、法人和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动物诊疗机构参与犬只的收留、领养等救助活动。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