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犬只收容中心负责对遗弃犬、遗失犬、流浪犬、没收犬和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只的收容管理;对患有狂犬病等其它严重传染疾病的犬只立即捕杀,并由农牧部门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