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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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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饲养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在十日内依法处置,逾期不处置的,没收其犬只,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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