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饲养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在十日内依法处置,逾期不处置的,没收其犬只,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