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