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