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