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