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登记、年检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登记、年检;逾期未登记、年检的,没收其犬只,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