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本市建成区包括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国家和自治区对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应急救援犬、海关工作用犬以及动物园观赏犬、科研用犬等特定用途犬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