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农牧部门,并由农牧部门组织或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者掩埋。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