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发现疑似患有狂犬病等人犬共患传染病的犬只,监管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当地农牧部门报告;农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捕杀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