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犬只扰民或者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