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佩戴犬牌,并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及时清除粪便;(二)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并贴身携带犬只;(三)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