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四)不得占用楼道等共有区域养犬;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