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三)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四)不得占用楼道等共有区域养犬;(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