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登记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到养犬登记服务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只送至犬只收容中心,并到养犬登记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