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审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未依法受理有关服务质量投诉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