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寄件人交寄的物品包装物上加盖或者粘贴验视标识的;

(二)未经过专业培训的安检员操作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遵守安全检查设备操作规程的;安检作业时安检员从事与安检无关活动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