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临时性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对已收寄的快件未按照原服务承诺进行投递的,由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