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邮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故拒绝、中断邮政业务的;(二)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三)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