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邮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故拒绝、中断邮政业务的;

(二)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三)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