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新用户具备通邮条件,并办理了投递登记,十五日内未通邮的,由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