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邮政企业未按照寄递时限送达邮件的,由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