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夹寄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有害物品以及非法出版物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