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和汇款在运输、传递以及处理过程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检查、扣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