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快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