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快递企业临时性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对已收寄的快件,应当按照原服务承诺进行投递。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