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规定,向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企业的名单。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