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楼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投递提供必要协助:

(一)尚未设置信报箱(群、间)的;

(二)信报箱(群、间)因维修、破损等原因无法投递邮件的;

(三)信报箱(群、间)设置于城镇居民楼门禁以内无法投递邮件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