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邮政企业应当设置用户监督信箱或者意见簿、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并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