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邮政企业应当设置用户监督信箱或者意见簿、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并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