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冒领用户款物;(二)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三)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四)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五)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六)转让、出借、出租邮政专用的用品用具;(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