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给据邮件,邮政企业应当及时投递到户;其他邮件投递到嘎查村邮站或者与用户协商的邮件代收人,并逐步实现全部邮件投递到户。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