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邮政企业对具备通邮条件的新用户,应当自办理邮件投递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通邮;对不具备通邮条件的新用户,应当将邮件投递至与用户商定的邮件代收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