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因城市改造、重点建设等确需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用邮、就近安置和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重新设置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交付使用前,应当安排过渡场所,保证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确需迁移的,应当就近安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