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楼房地面层或者单位主出入口设置接收邮件的收发室;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址的,可以设置联合收发室。

商用写字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收发室,未设置收发室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代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