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新建城镇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在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接收邮件快件的智能信报(快件)箱,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未设置智能信报(快件)箱或者设置的智能信报(快件)箱未达到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标准的,不予验收。
已建成的城镇居民楼未设置智能信报(快件)箱的,可以由邮政企业或者第三方平台企业进行代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代建企业。
城镇居民楼维修改造时,应当将智能信报(快件)箱作为公用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换,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