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电力设施的各项职责。各级公安部门、司法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给予配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