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自然资源、农牧、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宅基地、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选址和植树造林时,应当避开已建的架空线路、电力电缆、输油管道、除灰管道等电力设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