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设施与发电厂、变电站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双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对因新建、改建、扩建发电厂、变电站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而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或者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