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的保护区为两侧各一点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