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下列地点和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二)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区域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三)车辆、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五)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地下电缆铺设和水底电缆敷设后,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所在的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