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